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执法职责
发布时间:2010-02-24 00:00
浏览次数:51
字号:[
大
中
小
]
一、法定行政机关
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点: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建业商务中心24层
联系电话:0871-63115988
二、执法职责
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审查无线电台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三)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四)提供无线电技术咨询和人员培驯服务;
(五)负责拟订无线电管理规定;
(六)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七)负责频率台站数据库和资料档案管理;
(八)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事宜;
(九)指导设台单位和个人的无线电通信保密工作;
(十)指导市直有关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9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28号, 1993年9月11日)
(二)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03年1月28日)
(三)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云府登335号,2007年11月1日)
(四)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的通知([1985]无管字第135号)
(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国无管[1995]18号)
(六)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5]23号)
(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7号)
(八)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九)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云无办[2002]135)
四、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处罚(共15项)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2、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进口、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台执照。”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台执照。”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6、无线电台设置手续和使用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7、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8、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9、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10、伪造、变造、转让无线电台执照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11、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12、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撤回指配频率决定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13、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14、非法转让招标、拍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的(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回频率、罚款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招标、拍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频率,对出让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逾期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用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收回频率、吊销电台执照、罚款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追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仍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除继续追缴频率占用费和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可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和收回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二)行政强制(共2项)
1、查封、封存或者暂扣、销毁
(1)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进口、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干扰无线电业务的;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封、封存或者暂扣、销毁。(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2)对无线电台设置手续和使用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的;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的;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的;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的;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撤回指配频率决定的;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封、封存或者暂扣、销毁。(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强制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2、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追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滞纳金(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强制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规定:“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追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仍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除继续追缴频率占用费和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可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和收回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
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点: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建业商务中心24层
联系电话:0871-63115988
二、执法职责
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审查无线电台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三)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四)提供无线电技术咨询和人员培驯服务;
(五)负责拟订无线电管理规定;
(六)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七)负责频率台站数据库和资料档案管理;
(八)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事宜;
(九)指导设台单位和个人的无线电通信保密工作;
(十)指导市直有关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9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28号, 1993年9月11日)
(二)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03年1月28日)
(三)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云府登335号,2007年11月1日)
(四)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的通知([1985]无管字第135号)
(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国无管[1995]18号)
(六)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5]23号)
(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7号)
(八)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九)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云无办[2002]135)
四、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处罚(共15项)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2、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进口、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台执照。”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台执照。”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6、无线电台设置手续和使用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7、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8、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9、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10、伪造、变造、转让无线电台执照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11、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12、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撤回指配频率决定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13、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14、非法转让招标、拍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的(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回频率、罚款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招标、拍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变更登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频率,对出让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逾期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用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收回频率、吊销电台执照、罚款
执法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追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仍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除继续追缴频率占用费和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可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和收回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二)行政强制(共2项)
1、查封、封存或者暂扣、销毁
(1)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进口、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干扰无线电业务的;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封、封存或者暂扣、销毁。(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2)对无线电台设置手续和使用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的;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的;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的;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的;拒不执行调整、收回、撤回指配频率决定的;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封、封存或者暂扣、销毁。(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强制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2、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追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滞纳金(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强制依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规定:“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追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仍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除继续追缴频率占用费和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可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和收回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