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指挥部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昆明供电局:
现将《昆明市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规范电力规划建设行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域内各电压等级电网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电网规划与计划
第三条 供电企业依据行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上位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昆明市“十四五”智能电网发展规划》、《昆明市电力专项规划(2018-2035)》,电力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三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林业、自然保护区等进行有效衔接,以保障片区的供电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的需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并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将电力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部分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第四条 纳入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电力设施,如变电站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但依法可以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修改工作,电力设施在过渡期间实行规划管理承诺制,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出具承诺,将涉及的用地布局和规模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 辖区政府负责将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变电站站址,如变电站用地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可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由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修改工作。
当城市规划发生可能引起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重大调整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指导供电企业编制电网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辖区政府配合将批准的专项规划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给予落实。
第六条 对于需要经过供电企业对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明确总平面图类型)、施工图中有关电力设施的规模、位置提出意见的,电力设施规模、位置经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实施办法等提供规划意见。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与供电企业建立用电需求提前获取机制,定期交流县(市)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供电企业应据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对电网专项规划的修编建议。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与供电企业建立变电站规划建设需求提前获取机制,供电企业定期将变电站规划建设需求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程序开展变电站选址工作。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昆明市经济建设服务力度,就涉及电网规划及电力工程建设计划相关调整和新增的需求加快调整速度。原则上,对省、市、县(市)区级重点项目在1-3个月内完成规划(计划)调整并启动电力设施建设;对其他一般项目在3-6个月内完成规划(计划)调整并启动电力设施建设。
第三章 报建审批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高压电网建设纳入市级重大项目,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建设项目审批。
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工程,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收到供电企业组织编制的《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后,县(市)区部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转报市级部门,市级部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后续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核发变电站《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按照变电站实际用地面积划定用地红线。
第十二条 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工程,县(市)区发改部门在收到供电企业组织编制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站址及路径意见》等组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批复。涉及跨州、市输电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工程,由县(市)区发改部门协助供电企业办理核准手续,并转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属地部门联合办理。
第十三条 线路路径塔基(杆)不可避让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或穿越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时,(供电)设计单位完成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后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明确意见,同时,并行开展环评、水保的审批。环评、水保的审批不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穿越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的意见为报送及审批前置要件。
第十四条 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实施办法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工程属于其它建设工程,应依法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按要求向市、县(市)区城市道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道路占道、开挖、移植需求;市、县(市)区城市道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道理管理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电力通道工程,随道路新建、改扩建、整治提升等项目同步建设的,由道路项目建设单位统一按照基本建设流程向涉及部门并行办理行政审批工作;单独建设的电力通道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流程向涉及部门并行办理审批工作。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按原道路设计标准予以修复。
第四章 土地征收与补偿
第十七条 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根据昆明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用地建议,报送昆明市电力高质量发展指挥部审核后形成变电站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并下达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应在变电站建设用地储备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供电企业应予以协助,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电网建设项目属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项目供地上,变电站、配电室、开关站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市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由属地政府负责办理供地手续,供地价格参照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划拨地价,按照各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收储直接成本组价作为最高限价,具体价格另行协商确定。对电网建设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在市级权限范围的,给予减免。不能免除的,按底限收取。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在计划要求的时间前完成各项报件手续,并组织进场施工。因供电企业原因逾期未能完善相关手续组织进场施工,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照土地闲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未纳入用地储备计划的变电站工程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收(占用)补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架空线路的塔基(杆)基础用地,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综合地价进行补偿,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预留经济发展留用地。
第二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控制区范围内的高杆植物种植方应当确保高杆植物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电力安全运行要求。如高杆植物生长高度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供电企业在新建线路时应负责进行修剪(或砍伐、移植);在线路建设时,应与架空线路控制区范围的土地权属人及种植方协商,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明确处置要求和费用补偿问题;线路投产后,由种植方负责及时修剪(或砍伐、移植),如种植方拒不配合,供电企业有权依法追索造成的相关损失。出现植物高度和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时,供电企业应联合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园林绿化、林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日常处置和抢修处置流程开展砍伐或修剪工作。电力用户自有架空电力线路建设运行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力隧道穿越公园、公共绿地等用地且存在地上附属物的,建设方应征求用地权属单位或个人意见,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共同确定设计方案,尽量使电力隧道地上附属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针对电力隧道地上附属物,建设方应按占地补偿模式与权属单位或个人协商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建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配套建设变电站的,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配套变电站的位置、规模等信息和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并作为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时,配套变电站建设需征求供电企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应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步核实;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首期工程仅建设安置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配套变电站可在被拆迁户回迁之前完成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配套变电站的,应与供电企业事先签订配套变电站建设协议,明确配套变电站和红线范围内电缆管沟的工程报建、环评报建、土建施工、验收、移交方式、移交成本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开发项目临时用电协议时,应同步落实开发项目永久用电方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通过新建配套变电站来解决永久用电的,需在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落实符合建设要求的配套变电站选址后,供电企业方可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协议。
第六章 城市电缆管沟建设
第二十九条 在市政道路新建、扩建、改建时,应根据本市电网规划及电缆通道规划由道路建设单位同步新建、扩建电缆管沟,并提供给供电企业使用。
第三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供电企业定期更新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建设标准,并建立上述管沟规划、建设、移交信息化管理机制。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许可前,应征求供电企业关于电缆管沟建设规模、设置标准的意见,供电企业在收到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将意见纳入到市政道路建设设计方案中。
第三十一条 需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市政道路,市政道路建设及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电缆管沟技术要求、设计指引执行,并根据电力行业发展要求,在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明确电缆管沟工程的建设范围、内容、技术标准、规模、估算投资和土建投资主体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涉及电力通道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报件时,通过工建系统中推送昆明供电局提前研究,并在组织召开初步设计评审会时邀请昆明供电局参加、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电力管沟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应书面征求供电企业意见,供电企业在收到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结合提出的建议,完善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开展电力管沟建设,对于影响电力管沟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或主要设计方案调整的,应同步征求供电企业意见,供电企业在收到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经审查同意后再行组织后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会同供电企业等单位做好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缆管沟工程开工前技术交底、工程中间或工序验收、专项验收。对未按施工图施工或不满足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的电缆管沟,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电力管沟工程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电缆管沟专项验收合格并经供电企业签字确认后,建设单位可进行工程结算报审。移交手续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对满足移交条件的电缆管沟,供电企业应及时接收,不得拖延或拒收,并自接收之日起负责电缆管沟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电缆管沟建设单位应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明确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保修期内出现电缆管沟工程质量缺陷的,由相关单位按协议约定负责保修。
第三十八条 政府和供电企业共同投资的电缆管沟,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建设规模、工程款支付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根据规划要求,电力线路需纳入综合管廊的,参照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供电设施迁改
第四十条 供电设施迁改以“依法办理、友好协商、确保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为总体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规范实施。
第四十一条 供电设施迁改根据《昆明市电力设施迁改工作指引》实施,供电企业应优先保障纳入迁改规划的项目建设,满足昆明各县(市)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