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 2023-10-11
来源: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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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一)
【案情摘要】我市某区文化和旅游局在制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转型升级发展旅游业实施细则中,“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某区实施旅游产业品质提升、开展A级旅游景区创建,申报转型升级发展旅游业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在某区注册、办理税务登记且独立核算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第五条 申报流程 (二)区文化和旅游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申报内容符合要求,申报主体企业5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申请并获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单位),需承诺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迁出某区,否则将收回其获得的扶持资金,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不再享有某区任何扶持政策”。
【典型意义】该文件将补助对象限制在该区注册、办理税务登记,排除了在该区依法生产经营并符合补助条件的区外企业,为不合理的准入门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同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限制其五年内不得迁出该区,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退出条件”的规定。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