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查处案

以案释法---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查处案


  案情摘要根据投诉,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0日-13日、4月23日到郑某某经营的报废车回收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郑某某经营的报废车回收点未采取相应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大量废矿物油扬散在发动机堆放处地面,部分油污已经渗透至堆存场所下的泥土中;场地内其余位置也有多处废矿物油扬散现象。经核实,除发动机堆放处地面和部分报废车堆存场所做了硬化外,其余大部分场内地面未做硬化。存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郑某某立即安排工人对该报废车回收点场地上的废矿物油沾染物(危废代码:900-042-49)进行了清理、收集,于2021年4月12日与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服务协议,处置费用共计12060.50元。

郑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项对郑某某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所需处置费用20万元三倍罚款即60万元罚款。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行政拘留。目前,郑某某已将60万元罚款交清,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典型意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如罚款额度提高10倍,将最高罚款额度提高到500万元,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本案中,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即该条款罚款数额至少为60万元。同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