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盐业主管部门,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工信盐务〔2020〕178号)要求,规范昆明市未加碘食盐定点批发供应管理,做好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就申报在昆明市(包括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中方管辖区域)范围内未加碘食盐定点批发供应企业通知如下:
一、申报未加碘食盐定点批发供应企业资格条件
(一)应取得食品经营资质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若在云南省外取得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证载批发范围为全国。
(二)企业高管人员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失信记录。
(三)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体系,保持合理的食盐储备量,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供应安全。
(四)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五)严格遵守《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有关盐业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要求。承诺按照要求报送食盐销售情况。
(六)食盐仓储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20)A级及以上规定,具有较强的持续供应能力、就近应急供应能力和辐射能力。
(七)不接受联合体申报,不允许分包。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法人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资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复印件。
(二)《食盐批发企业管理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20)A级及以上验收条件的经营场所以及食盐仓储设施的相关权属证明及复印件。
(三)已经具备的企业应急供应保障能力和机制的材料,包括应急供应保障机制、组织架构等证明材料。
(四)按照要求报送食盐销售情况承诺书。
三、相关要求
(一)未经在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公示的未加碘食盐定点批发供应企业,不得在昆明市范围内批发经营未加碘食盐。否则,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二)申报材料提交起止时间:2024年7月23日—2024年8月5日,共10个工作日;2024年度仅开展本次1批次申报和公示;逾期的,2024年度内不再接受申报材料和开展公示工作。申报材料提交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631室。联系电话:0871—63127335。
附件: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