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9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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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 |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及设台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市本级 | |
| 2 | 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市(县\区)级 | |
| 3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节能工作的规划、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 市(县\区)级 | |
| 4 | 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 食盐生产、批发企业 | 《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 | 市(县\区)级 | |
| 5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市(县\区)级 | |
| 6 | 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煤矿企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市(县\区)级 | |
| 7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信部令第48号)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 | 市(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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