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昆明市2026年 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区分局、公安局,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根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2026年度昆明市“一业一查”联合监管抽查计划的函》(昆市监函〔2026〕8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列入2026年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为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昆明市2026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配合执行。

附件:昆明市2026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联系人及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吴老师(63610515);市生态环境局 马老师(64190529);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陈老师(63124574)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公安局

                                                                                                         2026年5月8日



昆明市2026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根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2026年度昆明市“一业一查”联合监管抽查计划的函》(昆市监函〔2026〕8号),为贯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强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抽查事项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二)抽查内容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点抽查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出具《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以及“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等情况。

2.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检查回收拆解企业环保手续与信息管理落实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拆解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检测与控制情况及环境应急处置与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

3.市公安局:重点检查回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等解体情况,以及查验区设置、业务办理流程、管理及台账;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是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是否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情况。

二、抽查检查时间

2026年11月30日前。

三、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一)检查对象

通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二)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方式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确定。

四、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各自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随机选派。

五、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六、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各自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规章和技术规范,分别判定对检查结果。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各自录入检查结果并予公示。

七、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场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结果判定为“未发现问题”。现场检查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资质认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资质认定书》使用不符合法规规定、违规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及违规处置“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等事实的,判定为“发现问题”,严格遵照法定规范程序,依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相对应的处理。

(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结果判定为“未发现问题”。现场检查发现回收拆解企业未落实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未按照规范要求控制拆解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未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检测不达标及未开展环境应急培训演练等情况的,判定为“发现问题”,严格遵照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三)市公安局:现场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结果判定为“未发现问题”。现场检查回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解体,以及查验区设置等不再具备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及办理流程不符合法规规定等,判定为“发现问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相应处理。

八、工作要求

落实《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落实省、市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