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6年度食盐生产批发行业“一业一查” 联合监管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2026年度昆明市“一业一查”联合监管抽查计划的函》(昆市监函〔2026〕8号),拟对昆明市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进行“一业一查”联合监管抽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抽查事项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的生产、批发情况和质量安全情况。

(二)抽查内容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抽查内容。一是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记录的检查,聘用人员的检查,食盐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检查;二是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渠道的检查,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聘用人员的检查。

2.市市场监管局抽查内容。一是对食盐生产企业生产资质、原料来源、管理制度、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生产台账记录、出厂检验、标签标识等检查;二是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资质证照、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建立情况、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包装标签、销售和贮存场所等检查。

二、抽查检查时间

2026年8月14日前。

三、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一)检查对象

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许可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

(二)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方式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平台,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按照比例随机抽取确定。

四、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平台随机选派。

五、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六、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结果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和技术规范,判定检查结果。

(二)录入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现场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并予以公示。

七、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场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结果判定为“未发现问题”。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判定为“发现问题”,严格遵照法定规范程序,依据《食盐专营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1.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销售记录的,未按规定对食盐产品外包装进行正确标识的,违规聘用人员的。

2.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有未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未按规定保存销售记录的,未按照许可范围批发食盐的,违规聘用人员的。

(二)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结果判定为“未发现问题”。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判定为“发现问题”,严格遵照法定规范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相应处理。

1.食盐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

2.食盐生产企业未建立生产过程记录台账的。

3.食盐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未按相关规定加工食盐。

4.违反相关规定添加食品添加剂。

5.标签标识违反相关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和标准的。

6.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7.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

8.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和贮存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条件的。

八、工作要求

认真落实《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落实省、市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规定。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